三明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时间:2022-06-21 08:38

  明统〔2022〕22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为在统计领域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闽统〔2022〕32号)要求,结合三明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分别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三明市统计局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明统办〔2021〕16号)中所附《不予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停止执行。

  附件:1.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三明市统计局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一)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

(2)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非价值量指标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3)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他人代填代报有关统计数据,经核查数据属实的;

(五)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裁量标准参见表一:《三明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一中“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进一步细化参见表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自由裁量级别细化表》。 

违法比例﹤10%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2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一)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补充填全应填报统计指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根据同一表号的调查表中统计指标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比例在10%以下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裁量标准参见表一:《三明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一中“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进一步细化参见表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自由裁量级别细化表》。 

违法比例﹤10%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3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一)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通过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统计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的;

(三)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的; 

(四)主动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主动供述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线索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影响较小的;

(二)主动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积极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三)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四)主动消除、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3

  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一)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的;

(二)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的;

(三)主动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主动供述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线索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指使、胁迫或者诱骗等非自身原因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影响较小的;

(二)主动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积极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三)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四)主动消除、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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