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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07 15:59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字号:

     一、为了解全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调查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的需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拟定的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及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指标,其报送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四、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

 

  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是直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

 

  五、本报表制度的资料来源: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财务状况表、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及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的统计资料取自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的基层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上报的综合表资料。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七、本制度基层表和综合表以“千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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