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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07 16:00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字号:

     ()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观察、反映商品流通、商品消费、市场运行以及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本制度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统计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实施抽样调查。

 

  ()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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