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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02 10:00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字号:

    (一)为了解全国交通运输邮电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以及交通运输业能源消费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以及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综合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统计口径、综合范围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运输邮电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包括由国务院各运输邮电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的报表。

 

  (四)运输邮电业综合统计年报的范围为全部铁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管道运输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及邮电通信运营企业。

 

  (五)本制度中有关铁路、公路、水路、港口、民航及管道运输业务报表及铁路、民航、管道、城市公交能源消费报表,由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全国民用车辆拥有量年报,由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公路、水路、港口能源消费报表由各省(区、市)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与报送,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负责向同级统计局提供调查所需的营业性运输车辆数和水路运输企业名录等有关数据。

 

  (六)本制度中凡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七)本制度的统计报表中标有“-”者为免填项。

 

  (八)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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