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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09-09-02 16:02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字号:

    ()为了解全国科技活动的规模、结构和发展水平,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求,为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和进行科技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是国家统计局对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本制度为年度报表。数据来源的基本方法是对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大中型工业企业实施全数调查。

 

  ()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企业、农业及地质水利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软件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实施五年为一周期的滚动调查。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协调,采用分工协作、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应按下述分工组织调查,并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综合资料。具体分工是:

 

  1.国家统计局负责协调各部门的科技统计调查,并负责综合、汇总全社会的科技活动情况,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企业、农业及地质水利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软件开发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活动调查;

 

  2.科学技术部负责各级各部门(县及县以上)所属国有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综合技术服务机构的科技活动调查;

 

  3.教育部负责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科技活动调查;

 

  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及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的科技活动调查;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搜集同级科委(科技厅)、教委(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科技活动统计资料,并综合汇总本地区的科技活动情况。

 

  ()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统一的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按照上述分工和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统计需求制定统计报表制度,并在部门报表制度中列出与本制度各项指标的对应关系,以方便计算并报送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指标。

 

  ()本制度中凡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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