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七人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七人普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开展三明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七人普专项资金的报批、分配、使用、管理各环节应当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分级负担、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组织实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统计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五条 七人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仅包括市级支出。包括:印刷费、试点费、清查费、培训费、资料邮运保管费、公务费、宣传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七人普专项资金分2020-2022年三年计划,分年使用。市统计局根据当年市级预算安排计划,提出七人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年度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七人普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标准:市级支出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市批准的普查工作方案、有关经费开支标准编报。
第八条 市级支出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支出,设明细账核算。凡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支付。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必须加强对七人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条 市统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市级支出审核把关,及时了解“两员”补助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用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管理机制。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统计局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作为今后开展大型普查时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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