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统计局权责清单-表四:其他行政权力(共18项)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时间:2018-05-25 09:04

表四:其他行政权力(18)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统计报告、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市统计局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情况报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市统计局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以数谋私,造成统计数据、信息,文件失密的;
2.
以数谋私,出售统计数据、信息获利的;
3.
未能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要求,管理调查数据,造成数据泄密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的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市统计局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编造、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对发生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分建议(4个子项)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单位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5个子项)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6

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
2.
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处理和纠正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7

对经济普查中,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情况报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对经济普查中,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和经济普查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9

对经济普查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3个子项)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10

对农业普查中,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修改、篡改农普资料、打击报复抵制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

对农业普查中,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

 

    《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情况报告的;
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

对农业普查中,查人员不执行农普方案,伪造、篡改,强令、授意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

对农业普查中,农普对象中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建议(5个子项)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14

对农业普查中,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条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

对人口普查中,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

人口普查中,政府、统计、部门、单位负责的处分建议(6个子项)

1.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4.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5.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17

人口普查中,普查机构的主管或直接责任人、普查人员的处分建议(6个子项)

1.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市统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2.
未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3.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4.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3.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4.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6.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18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权限、时间、程序受理复议的;
2.
未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的;
3.
未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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