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统计局权责清单-表三:行政奖励(共4项)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时间:2018-05-25 09:02

表三:行政奖励(共4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统计工作中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表彰和奖励

 

《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统计局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考评的;
    2.未进行集体研究以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表彰和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统计局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考评的;
    2.未进行集体研究以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

农业普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市统计局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考评的;
    2.未进行集体研究以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人口普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表彰和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统计局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考评的;
    2.未进行集体研究以权谋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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