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行政监督检查(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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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统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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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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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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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工交科、贸易外经科、固定资产投资科、综合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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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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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农村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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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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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社会和科技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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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部门统计调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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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综合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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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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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相关科室及有关部门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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