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统计局权责清单-表一:行政处罚(共9项)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时间:2018-05-25 08:49

表一:行政处罚(9)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追责情形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的处罚
(
5个子项)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2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含2个子项)

1.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3

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3个子项)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10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5000元的罚款。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4

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5个子项)

1.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10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料的;
    (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八)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处罚

3.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处罚

4.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

5.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5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6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含5个子项)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7

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 20176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8

污染源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1.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
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9

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6个子项)

1.不执行人口普查方案的处罚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
.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
.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
.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
.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
.泄露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2.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3.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4.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6.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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