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行政处罚(共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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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的处罚 |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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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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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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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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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1.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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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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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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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2.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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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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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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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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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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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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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
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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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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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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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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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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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 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8 |
污染源普查对象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等的处罚 |
1.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处罚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2.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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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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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6个子项) |
1.不执行人口普查方案的处罚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及相关科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属地管理 |
2.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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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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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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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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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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