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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三明市统计局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三明市统计局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
权力编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级别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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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年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1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年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2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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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年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3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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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2年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5次以上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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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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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年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1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年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2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年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3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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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2年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5次以上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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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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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数比例较轻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数比例较重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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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数额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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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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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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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较轻 |
错、漏报指标行为较轻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错、漏报指标严重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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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错、漏报指标10个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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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错、漏报指标15个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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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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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年内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1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年内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2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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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年内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3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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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2年内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5次以上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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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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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1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2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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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3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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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5次以上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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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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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绝领取或接收报表的,或拒绝在报表上签章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向调查人员提供调查资料的、拒绝填报调查表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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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阻碍统计人员独立上报统计资料或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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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暴力、威胁等阻碍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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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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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当年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经教育能补充提供,但提供不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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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当年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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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当年全部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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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2年全部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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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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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经教育能补充提供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经教育能补充提供,但提供不齐全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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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提供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经教育仍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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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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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提供全部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经教育仍不提供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50000-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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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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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报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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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当年迟报1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1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当年迟报2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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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当年迟报3次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8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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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2年内累计迟报5次以上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8000-1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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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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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有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设置不健全、不规范,填写的台账数据不够完整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2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1年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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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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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况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八)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
较轻 |
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且时间超过3个月的,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
较重 |
未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且时间超过1年的,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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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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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况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八)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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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
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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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况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八)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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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
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 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以下的罚款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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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拒绝,经教育能配合,但已超过规定时间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3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领取接收普查表的、拒绝在普查表上签章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1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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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向普查人员提供普查资料的、拒绝填报普查表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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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暴力、威胁等阻挠或抗拒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的调查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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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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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妨碍接受普查调查,经教育能配合,但已超过规定时间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3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移、隐匿、毁灭普查原始致有关普查数据准确性无法核实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1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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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数据质量检查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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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暴力、威胁等阻挠或抗拒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数据质量检查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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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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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虚假数比例较轻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2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虚假数比例较重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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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虚假数额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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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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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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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错、漏报指标行为较轻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1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错、漏报指标较重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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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错、漏报指标10个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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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错、漏报指标15个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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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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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催报后能提供经普资料,但已超过规定时间1天内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0-3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催报后能提供经普资料,但已超过规定时间2天内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3000-1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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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催报后能提供经普资料,但已超过规定时间3天内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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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多次催报后仍未提供经普资料的 |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个体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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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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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拒绝,但经教育能配合,但已超过规定时间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0-3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拒绝领取或接收普查表的、或拒绝在普查表上签章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1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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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向普查人员提供普查资料的、拒绝填报普查表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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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暴力、威胁等阻挠或抗拒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的调查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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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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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妨碍,经教育能配合,但已超过规定时间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0-3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移、隐匿、毁灭普查原始致有关普查数据准确性无法核实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1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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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数据质量检查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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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暴力、威胁等阻挠或抗拒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数据质量检查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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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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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虚假数比例较轻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0-3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虚假数比例较重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1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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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虚假数额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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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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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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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错、漏报指标行为较轻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0-2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错、漏报指标较重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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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错、漏报指标10个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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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错、漏报指标15个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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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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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催报后能提供农普资料,但已超过规定时间1天内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0-3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催报后能提供农普资料,但已超过规定时间2天内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1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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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经催报后能提供农普资料,但已超过规定时间3天内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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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多处次催报后仍未提供农普资料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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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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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有推诿,经教育能配合,但已超过规定时间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0-5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推诿,不配合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数据核实或数据质量检查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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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绝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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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暴力、威胁等阻挠或抗拒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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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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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当年部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能补充,但补充不全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0-10000元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全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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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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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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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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