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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6-09 16:59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代  码
     分  类  及  构  成
       1
       11
       12
       2
       21
       22
       23
      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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