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15个不得”
来源:三明市统计局 时间:2026-02-26 14:48

  领导干部的“4个不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4个不得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及个人的“5个不得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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