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三明市第五次经济普查(已归档) > 文件通知
明经普办〔2023〕3号
各县(市、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明政〔2023〕2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是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经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经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经普办设在市统计局。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三条 市经普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 市经普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市经普办工作。
第五条 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市经普办日常工作,负责审核市经普办有关文件。
第六条 其他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经普办参加有关活动。
第七条 成员协助主任工作,负责本部门、本专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市经普办由37个部门组成,分别是: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数政中心、市税务局、三明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三明调查队、人行三明中心支行、三明银保监分局。
第九条 市经普办下设13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宣传及业务协调和数据质量组、投入产出调查组、核算组、工业组、能源组、投资建筑业房地产组、贸易组、社会科技和劳动工资组、农业组、服务业组、数据处理组、执法检查组、开发应用组。
第十条 市经普办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市经普办组成部门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市经普办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工作简报、会议等形式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研究推动和有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及时向市经普办通报突发情况和问题,全力配合工作调度,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检查和基层调研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内设工作组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及时向市经普办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提供相关工作及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市经普办建立问题解答机制。由综合组牵头及时办理回复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相关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问题解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市经普办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市经普办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布置落实普查工作。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九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条 市经普办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负责,综合组核稿,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的撰写由相关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综合组核稿,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会议议题汇报单位提前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3-4天通知综合组。
第五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经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分为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7种。以办公室名义印发请示、报告、通知的发文字号为“明经普办〔XXXX〕X号”;函的发文字号为“明经普办函〔XXXX〕X号”;通告的发文字号为“XXXX年第X号”;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为“〔XXXX〕X号”。
第二十三条 市经普办的公文批办工作由综合组归口管理。以市经普办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组)负责人核稿,综合组审核,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组)职权范围,承办单位(工作组)应主动与相关单位(工作组)协商一致并会稿。
工作简报由综合组组长审核,主任签发。
市经普办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四条 各工作组负责人应对文稿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亲自签报,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审核。
已经签发的公文,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
第二十五条 市经普办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一)请示: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二)报告:发送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三)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县(市、区)普查机构,市经普办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
(四)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或单位。分阅办公室有关人员。
(五)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六)会议纪要:发送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有关人员。
(七)工作简报:分阅主任、副主任、成员和有关人员,同时在经济普查网上发布。
公文承办工作组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并在发文单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 市经普办电子公文远程分发和纸质件分发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经普办综合组负责经济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经济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国务院经普办、省经普机构、市政府和其他部门发送的文件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7天内向综合组归档。归档内容:签发人签批原件1份,正式公文2份,与正式公文一致的电子版文件1份(文本文件提供Word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
第二十八条 外部来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工作由综合组负责。凡国务院、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发的文件、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公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市经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由提出请示或报告的市经普办成员或工作组组长呈报主任签批。
第六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市经普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并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市经普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市经普办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三十二条 印章使用人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综合组负责派专人随往监印或盖印。
第七章 网页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经济普查专题网页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由综合宣传及业务协调和数据质量组负责。综合宣传及业务协调和数据质量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上网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工作,并与有关信息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做到上通下达。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并履行上网审批和登记手续,由综合宣传及业务协调和数据质量组指定人员按照统一格式上网发布。
第八章 经费和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三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专项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由市经普办会同市统计局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与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而添置的办公设备,由工作组提出意见,经主任审核并依照三明市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程序参照三明市统计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市经普办组成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经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八条 市经普办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条 市经普办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在普查中的共享应用。
第四十条 市经普办成员应严格遵守普查会议制度,及时参加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另行派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市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外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事前报告。
市经普办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外出,应按有关规定请示报告并做好工作安排。
第四十二条 市经普办组成人员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纪律。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经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