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统计局关于废止《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统〔2025〕1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由于福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联合印发的《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统规〔2023〕1号)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我局2020年5月6日印发的《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统〔2020〕9号)同时废止。

  请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闽统规〔2023〕1号)执行。

                                       三明市统计局

   2025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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