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统〔2020〕9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5月6日三明市统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统计局

  2020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央《意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运用一般程序且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同时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可以根据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条  统计违法行为人涉及两种及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裁量罚款幅度,合并处罚。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两条以上条款的,依据处罚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影响较小的;

  (二)主动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积极反映和提供线索的;

  (三)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的;

  (四)主动消除、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2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虚假的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的;

  (五)统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六)利用统计违法行为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等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适用减轻处罚的,可以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实施处罚;加重处罚的,可以相应提高一个档次实施处罚。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适用较重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以及做出减轻或者加重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统计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核实数额”是指从事调查取证的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对有关统计指标核查认定的数额;

  (三)“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行为人,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指标“上报数额”与“核实数额”之间差额的绝对值;“违法比例”是“违法数额”除以“核实数额”的百分比。

  (四)本办法中,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五)统计违法行为人迟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次数,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分别计算;各表种上报时间相同的,次数均计为一次;上报时间不同的,分别按迟报、拒绝上报的报表种数计算相应的次数;在计算次数时,无单独表号的续表不另外计算表种数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裁量标准参见表一:《三明市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表一中“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进一步细化参见表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自由裁量级别细化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2011年《三明市统计局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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