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国家统计法律、规章、制度、标准和统计工作计划,实施国家、省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办法,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各部门完成国家、省、市统计任务。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审查各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并管理名录库。负责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统计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修订地方统计法规,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统计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监督相关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建立健全本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
(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周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
(六)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咨询建议。
(七)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工作,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市、区、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十)组织指导全市各区、各部门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市际、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指导统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管理或代管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我市各级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的机构编制、人员,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承担其中、初级资格考试的有关组织管理和考务工作。
(十二)统一管理由国家、省、市拨款的全市统计系统的统计事业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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