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农业普查专项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2 15:35     字体显示:      

闽农普办〔201718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普办: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深入宣传贯彻《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切实维护普查秩序,保障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普查各阶段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推进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后续各项工作,提高普查数据质量,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全省农业普查方案要求,省农普办决定开展全省农业普查专项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数据的重要批示指示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当前我省农业普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严肃查处农业普查中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面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

  二、时间安排

  从2017年6月下旬开始至7月底结束,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检查内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检查书面总结材料于2017年7月31日前上报省农普办。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清查摸底确定的普查对象100%入户登记;

  (二)是否按普查方案要求逐项进行询问和登记,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三)是否存在纸介报表与PDA录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否干预普查工作独立进行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反《统计法》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可结合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认真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针对数据异常的普查区,确定一定比例的抽查对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整改的要整改,该立案的要立案,该追责的要追责,切实保障本地区的农业普查数据质量。

  (二)省农普办在7月中、下旬,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各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统计法》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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