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普查数据审核与验收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1 16:59     字体显示:      

  

闽农普办〔2017〕1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普办: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与数据采集上报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全省农业普查工作重心已转入数据审核和验收阶段。按照《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审核与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农业普查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现将我省农业普查数据审核与验收工作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审核的内容与方法

  (一)完整性审核。完整性审核包括普查对象完整性,普查表的完整性、关联指标的完整性。结合清查摸底调查情况,做到应统尽统。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项、项不漏数。主要通过编写查询公式进行查询、编写审核公式进行审核,或者编写汇总公式进行汇总分析来完成。

  (二)准确性审核。准确性是对普查数据本身的审核。主要通过计算普查指标的均值、众数、中位数、频数等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逻辑性审核。逻辑性审核是对普查数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审核,包括表内数据、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等现行标准。

  (二)在数据处理系统平台现有审核公式的基础上,各地要补充适合本地特点的审核公式和数据查询模板。

  (三)做好审核工作记录,记好审核日志。对审核中发现的系统性错误进行修订时须单独撰写修订说明,并记录在审核日志中。

  (四)各地对所辖区域在数据处理系统平台验收时,必须满足所有必要审核关系要求,即“强制性错误”和“重复数据”要全部消除;核实性审核关系(“提示性错误”和“奇异值”)已全部经过核实确认和修改说明,并把情况记录在电子文档中上报。

  (五)审核验收工作结束后3天内上报审核验收报告(上报地址:FTP省局各处室/三农普办/农普数据审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审核验收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审核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六)做好普查数据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个体数据和未公布的汇总数据。数据处理系统平台账户严格实行实名制。

  (七)国家和省将开展农普执法检查,对存在普查不入户登记代填代报普查数据、干预普查机构和人员独立普查、无依据修改普查表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对农业普查中的数据造假作假实行“零容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干扰执法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2017年3月31日为各地PDA采集上报数据的截止时间。

  (二)2017年4月10日为各设区市完成A601、A602、A603表上报数据审核验收的截止时间。

  (三)2017年5月5日为各设区市A604、A605表普查数据采集上报与审核验收截止时间。

  四、工作组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普办领导要亲自抓,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农业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小组,集中开展工作。制订数据审核验收工作计划,责任到人,倒排工期,审核验收工作自下而上逐级开展。

  (二)数据的审核及查错在设区市农普办组织下,原则上在县级开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延伸到乡镇一级。发现的错误,须经核实后方可修订。审核验收具体工作流程等相关事项将另发。

  审核验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农普办联系。联系人:林卿、李志君,联系电话:0591-88014269,88019351。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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