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5 15:51     字体显示:      

明政〔2018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 2018 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政〔201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做好做实统计的基础性工作,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新三明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 2018年年度资料。

2018 年 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组建完成普查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完成普查区划分和绘图;月中旬前开展单位清查培训、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编制单位清查底册;10 月底前组织“地毯式”全面清查、完成清查摸底;11 月底前完成清查数据编码和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12 月中旬前完成普查试点工作及普查业务培训。

2019 年 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质量验收、数据处理、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库建设,数据发布等工作。

2020 年完成普查结果资料开发、普查工作总结。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三明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和发改委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编办、综治办,市经信委、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三明调查队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地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宣传部门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第三产业方面的事项;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 综治部门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本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宣传动员、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行业协会进行普查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方面的工作,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分单位财务决算收支方面的财务资料;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名录等方面的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商务部门商务部门负责提供商贸企业、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活动的单位名录资料; 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资料,负责利用部门办事窗口、网站、企业年报系统和税务网上报税系统进行普查宣传工作; 质监部门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做好宣传和单位清查工作。

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各级各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其余经费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保障,充分考虑经济普查单位个数增加、普查难度加大和劳动力价格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承担的普查经费预算,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拨付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88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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