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核算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得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相加求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957年以前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后,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 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 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1980年及以后,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由于畜牧业产品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家统计局对畜牧业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进行衔接,相应的畜牧业产值进行调整。2007-2017年农林牧渔业产值,以全省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为基础,对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服务业进行了调整和衔接。
粮食产量 指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等谷物及薯类和豆类的全社会产量。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 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1989年以前全国粮食产量数据的取得主要是靠全面报表取得,1989年以后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
棉花产量 指春播棉和夏播棉的全社会产量。产量按皮棉计算。3公斤籽棉折1公斤皮棉,不包括木棉。
油料产量 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 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包括全部海水和淡水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和其他渔业产品的最终产量。1995年及以前,贝类中牡蛎按鲜肉计算; 蚶、蛤、蛙按5斤鲜品折1斤计算。1996年以后则统一按鲜品计算。
猪、牛、羊肉产量 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 即胴体重) 的重量。其统计范围为全社会。1996年前为各级逐级上报数据。1996 年第一次农业普查以后,由于畜牧业产品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家统计局对畜牧业年报数据与普查数据进行了衔接。1999年以后,国家统计局开展了猪、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品种的抽样调查,并用抽样数据作为国家定案数据使用。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品种,仍使用各级统计部门逐级上报数据。
期初(末)畜禽存栏头(只)数 指报告期初(末)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国营农场、农民个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部队等单位以及城镇居民饲养的大牲畜、猪、羊、家禽等畜禽的存栏数。数据上报方式及数据调整情况同猪、牛、羊肉产量。
农作物播种面积 指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凡是实际种植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上还是种植在非耕地上,均包括在农作物播种面积中。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后,因遭灾而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农作物面积,也包括在内。该指标可以反映我国耕地面积的利用情况。目前,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和瓜类、药材和其他农作物九大类。
农用化肥施用量 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
公式:折纯量= 实物量×某种化肥有效成分含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