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公共绿地  指供游览休息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花园、游园和供游览休息用的林荫道绿地、广场绿地,不包括一般栽植的行道树及林荫道的面积。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指报告期内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经废水处理设施(包括企业内部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工业区内设置的单纯处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以及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国家排放标准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相关行业废水排放标准。

企业的废水排入工业区内工业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废水,应根据处理厂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来评价其是否达标。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废水量;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

对于企业单位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其废水的达标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企业单位的废水排入城镇下水道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废水,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来评价其是否达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废水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

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算。测算公式为: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排放烟尘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排放的粉尘量。工业粉尘排放量可以通过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排尘浓度相乘求得。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脱硫石膏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pH值大于10.5者。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方式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

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产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值;但留作生产上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产值。